省局制定《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暂行管理办法》

16.12.2016  20:14

近日,省局发布公告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惩戒暂行管理办法》,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依法生产经营。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惩戒对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内容。一是明确惩戒对象。办法规定,惩戒对象为全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本人。二是界定严重失信行为。办法结合四川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探索性地将“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受到从重处罚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导致食品药品事故,受到从重处罚的”“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产品仍继续销售,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等11类违法行为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三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六项惩戒措施。对上述11类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6项惩戒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四是强调多部门联合惩戒。对上述11类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行为,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惩戒措施外,办法还强调要主动向其他部门提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联合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宣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7部门对其采取“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19项惩戒措施,最大限度挤压其活动空间,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推进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食品药品监管制度机制。五是规定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开与提供。办法规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四川”等进行公示,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