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局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08.12.2016 12:06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此项要求纳入2016年重点工作内容,在全市范围内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是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2016年度内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常规性自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当出现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抽检不合格等情况时要进行专项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内容为《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执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按照属地食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三是自查过程中,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四是各县(区)局食药监管部门认真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完成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将此内容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对问题企业要展开责任谈话,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不规范行为。五是加大食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尤其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老百姓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六是将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列入2016年度各县(区)局目标任务并进行检查考核。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08.12.2016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