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食药监局严打农村食品市场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

28.11.2014  14:0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李丹) 11月28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该市连续开展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截至27日,成都全市共规范经营主体1161户,取缔无照经营户59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26177公斤;查扣劣质食品数量240袋。3个月专项整治期间,全市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918件,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6件,食品违法案件296件,移送司法机关66件,罚没款总数363万余元。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在整治规范行动中,全市各区(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组织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

        成都市食药监局希望广大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将获得最高30万元的举报奖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典型案例]

        1.无证经营食品典型案例

        10月23日,新津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五津镇兴园八路检查时,发现职业高中内的小卖部只能提供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查,该小卖部业主丁某在新津县文井镇投资成立了新津县五津镇双晓副食批发部(以下简称双晓副食店),并于今年8月31日与新津县职业高中签定了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的承包合同,但进驻新津职业高中小卖部后未办理任何证照。

        丁某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新津县食药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2. 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违法行为案例

        2014年8月,都江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地处都江堰市聚源镇老十字路口C区刘某经营的都江堰市老套筒副食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私自对自产自销的月饼进行预包装后进行销售,部分产品无标签,部分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都江堰食药监局对当事人刘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没收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预包装月饼、罚款5000元整的决定。

        3. 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案例

        2014年8月29日,温江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高山村一组69号的温江高山杀鸭场进行肉及肉类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其涉嫌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经现场检查,该杀鸭场内有用于除鸭毛的松香(疑似),以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8袋。经温江区公安部门、食药部门询问经营者,其称鸭子宰杀后用固体松香加热后形成液体进行生鸭脱毛。

        经现场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鲜鸭子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送检的疑似松香的物质中检出松香酸。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工业松香不在被使用的范围内,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因此,用松香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因该作坊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温江食药监局已将此案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逮捕1人,网上追逃1人。

        4. 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案例

        2014年9月28日,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在龙泉驿区西河镇西南食品城“龙泉驿区西河镇新旺鑫食品经营部”的店面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存放有待售的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140325,保质期:6个月)共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规格:206克/袋,生产日期:20130801,保质期:360天)6袋;经检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其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龙泉驿区食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好彩头草莓酱心味水果蛋糕8袋;奥可斯牛奶夹心巧克力饼干6袋;对经营户处以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