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英:预算法要求除涉密事项其他内容全部公开
中新网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在会上表示,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除了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其他全部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
王超英介绍,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提高预算透明度。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等具体要求。实践中,已经实现了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部门预算公开,地方政府的预算公开工作也在稳步推进。预算公开的本质上是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是政府活动的透明,进行预算公开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防范财政风险的需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我们常说,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实现,群众如何监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径。正如李克强同志所指出的“怎么能让政府花的钱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财政预算,让社会监督”“财政预算越是公开、透明、规范、完整,财政资金就越容易用到刀刃上。”
王超英指出,修改后的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对预算公开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一,预算公开,是全面的公开,既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公开,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也要公开。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除了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其他全部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预算公开,既规范全面也突出重点。在全面公开的原则下,特别强调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政府预算中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部门预算中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中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内容的公开。
第三,预算公开,是具有可操性的公开。预算法作对预算公开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法律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更具有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更能落到实处。
王超英称,修改后的预算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九条关于预算公开的具体规定包括:
1.公开内容,包括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以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时,应当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时,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2.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
3.公开主体。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