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此次修改加强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主要表现在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等方面。
在经过4次审议之后,预算法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说,此次修改加强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主要表现在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等方面。例如,为解决预算“不清楚”、“看不懂”的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如教育支出、科技支出等;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映支出用途,如工资支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支出等。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应当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修改后的预算法重点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3个层面的问题。其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其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其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为此,修改后的预算法中规定,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针对一些专项资金效益低下、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作了全面规定。同时,修改后的预算法还规定了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制度。
预算法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 -
成都12:32 01.09.2014 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