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预算审查监督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4月1日起施行

26.03.2019  21:53

  《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职权职责及预算审查监督目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对预算审查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批准、决算审查批准、审计工作监督、预算备案监督、预算公开监督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3月25日下午,《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举行。会上,省人大预算委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在介绍《条例》相关情况时指出,《条例》是我省预算审查监督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从制度层面规范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既有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性内容,又有规范各级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预算公开的实质性内容,是一部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法规,将为推动我省各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我省各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效。

  特点一:明确预算审查监督机构职权职责

  贺江华介绍,《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职责。

  针对部分地方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条例》明确规定市(州)、县人大在人代会期间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预算审查有关事项;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报告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事项。

  特点二:突出预算绩效监督内容

  贺江华还谈到,《条例》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突出了预算绩效监督内容”。据悉,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条例》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条例》明确了预算草案及报告应当包含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应当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印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特点三:拓展预算审查监督方式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监督行为贯穿了预算管理的全过程,消除了预算监督的“盲区”,把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了人大预算监督的“笼子”。

  贺江华介绍,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充实拓展了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包括明确了民生项目预算安排人大代表票决制,预算草案专题审议制度,规范了预算草案审议程序,建立了预算草案解读和询问制度。

  值得关注的还有,《条例》明确了预算联网监督方式。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与政府财政、税务、审计、国资、机构编制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实施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条例》明确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体,细化了初步审查的程序,完善了初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资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了操作性。

  此外,《条例》整合了社会监督力量。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精神,明确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邀请本级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参加;在审查预算草案前,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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