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一六旬老汉三次性侵留守女童 获刑八年半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陈雪)未满十四周岁的留守女童雍某,尚在读小学,父母在外打工,平时随老奶奶生活,被同村60余岁杨某多次性侵。6月19日,顺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小恩小惠 老人三次性侵女童
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雍某到同村杨某家中找其孙女耍,杨某的孙女看电视睡着了。雍某在院坝里玩耍,这时杨某从外面晒谷子回来,雍某就想从杨某那里拿几块钱买吃的。杨某就拉着雍某手到里屋,在屋内床上对雍某进行了性侵。雍某当时未满十二周岁,尚在读小学,不经事的她按被告人的要求,没有将此事告诉任何人,罪行没有被揭发。
2014年12月19日,雍某因为想吃花生到杨某家,杨某一个人在家,杨某再次对雍某进行性侵。
2014年12月26日晚八点多,雍某因为想吃碗豆到杨某家,杨某也是一个人在家,他让雍某也喝了几口酒,并大胆留下雍某在自己家过夜,期间再次对被害人雍某进行了性侵。
第二天早上,雍某的奶奶见雍某晚上没有回家睡觉,到处寻找,最后因为听见雍某的声音,进屋在杨某家里的立柜里找到衣服尚未穿好的雍某。雍某家人得知此事后报警,警察抓获杨某。
奸淫幼女 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因涉及个人隐私,顺庆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依法通知被害人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狡辩,企图否认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顺庆法院采信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认定了本案犯罪事实。
同时,雍某的法定代理人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官耐心进行解释,使其理解了精神损失不是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达三次,被害人第一次被侵害时不满十二周岁,杨某的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依照量刑指导意见,也当从重处罚。故本案杨某所犯罪行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被判处八年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