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有何新意

27.11.2014  13:18

        全国首个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有何新意

        □本报记者 李梦媛

        即将在下月10日施行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投资准入门槛、招标条件、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各方职责、违约处理等进行了修订。新《办法》有哪些新因素?对投资人而言,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1 由谈判招商改为公开招投标 工期延长将扣减收费期 “市场化”和“规范化”,省交通运输厅外经外事处负责人用这两个词来概括《办法》。

        据其介绍,《办法》对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优化,改谈判招商模式为市场模式,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前一些项目,在依法确定投资人后,出现项目准备期过长、建设周期滞后等问题。”而《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评标办法,将项目准备期和建设期全部纳入到项目特许经营期范畴。这意味着,因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准备期或建设期延长的,将相应扣减项目收费期。

        在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的负责人郭雄新看来,这一规定是将工期与后期运营相结合。“也就是说,工期越短,后期的效益就越好,让承建方不敢再拖沓。

        项目建设和投资方的利益要挂钩,服务质量与运营收益要挂钩。《办法》明确,在运营期内,项目通行费价格不再是确定不变的,项目运营管理和综合服务水平,也将成为决定因素。 2 实施主体由省级变为市州 投资准入有了更合理门槛 “以前的试行办法,规定BOT项目实施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与我省以市州为主体的高速公路发展模式不一致。”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对BOT高速公路相关各方的职责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确以市州政府为BOT项目实施主体,并规定了项目投资人的出资人责任和对项目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项目公司的项目法人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的行业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管与协调服务责任、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责任。“省级政府部门变成了‘搭台者’,市州和投资方才是‘唱戏的人’。”在该负责人看来,权责一致、依法行政,既有利于保障BOT项目投资人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政府之手”实施有效监管。

        作为投资方的代表,郭雄新对这样的权责变化,也十分称赞。“我们的合同就是直接跟泸州市签的。”郭雄新坦言,地方政府一旦自己签约,就直接被包含在甲乙双方里了。而省上主导的项目,在地方上多少像是“转了一次手”,权责上不那么直接。“四川在把高速公路建设交给市场方面,比其他省份要早一些,比如我们在广西的高速公路项目,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导。

        对于投资准入门槛,《办法》也有了更加合理的设置。比如要求投资人具备相关的建设经验,而不能是纯粹的“新手”。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投资准入门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对独立投资人和联合体投资人的注册资本、财务状况、净资产等投资能力明确了基本标准。为防范项目管理风险,还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成员数量和控股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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