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

27.05.2014  18:3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张锐)今(27)日,记者从四川省环保厅了解到,四川省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

        下放项目包括: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以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包括: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110kv输变电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同时,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下放审批权限涉及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包括: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据介绍,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含试生产延期)申请,并在做出审查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