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项出入境政策实施 外籍人才来川就业定居更便利

31.05.2017  16:34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31日讯(记者 周子铭 摄影报道)5月31日,四川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3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其中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公安部制定出台,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也配套设置了6项出入境便利措施,旨在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外国留学生群体以及其他长期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这四类群体,在入出境、停留居留和申请永久居留方面提供便利,吸引更多外籍人才来川就业定居,这13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将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参加新闻发布会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出入境政策措施在外国人入出境方面,进一步给予外籍人才口岸入境的便利。新政策拓宽了外籍人才入境签证申请渠道,将“人才签证”和“工作签证”纳入了口岸签证签发范围,并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手续和审批流程。外籍人才已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以在口岸直接申请工作签证;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的,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可以在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在外国人停留和居留方面,新政策放宽了签证和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在我省自贸区和全创改试验区工作的外籍华人、创新创业的外国留学生和第三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最长可办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和居留许可。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方面,则降低了门槛,简化了手续。新政策进一步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并将自贸区管理机构纳入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范围。

  在四川自贸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泸州川南临港片区)工作的外籍人员可由工作单位向自贸区管理机构提交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凭《四川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登记推荐表》及自贸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可直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永久居留。

  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成都、德阳、绵阳)工作的外籍人员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向地市级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审核通过后,凭《四川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登记推荐表》和全创办出具的推荐函可直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永久居留。

  另外,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就业、就学、住房、出入境、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均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及便利。

  13项具体出入境服务政策如下:

  (一)公安部出台的7项出入境政策

  1、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2、外籍人员已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3、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对来当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5、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6、在当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7、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二)我省出台的6项出入境便利措施

  8、口岸签证代申请服务推广至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9、经公安部同意,授予自贸区各片区以及全创改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签发权限。

  10、对经四川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就近为其国籍冲突的子女办理国籍申请或出入境通行证。

  11、经公安部同意,授予自贸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

  12、授予自贸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注册地位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设立申请,并对其进行业务管理、监督和检查。

  13、授予自贸区各片区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注册地位于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机构提交的港澳商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