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30.06.2015  11:10

  6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新的《立法法》、《预算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一部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今年4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共七章43条,明确了执收单位征收主体职责,财政征收管理监督责任,实现了对非税收入征收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条例》明确,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均属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七大类。

  非税收入项目怎么确定?《条例》明确,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

  征收管理方面,《条例》完善了执收单位的管理,明确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收非税收入依据、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票据等有关事项。

  此外,《条例》还明确,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渝出席新闻发布会。(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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