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揭秘非法集资六类“障眼法” 提醒:受害者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人

17.05.2018  12:22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

  5月15日是全国第9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5月16日,四川省公安厅对外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六类非法集资典型手法。

  六类非法集资典型手法

  第一种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以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第四种

  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手法有两个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

  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然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特别提醒 受害者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人

  在以往发生过的一些非法集资案中,参与者往往认为,大多数民营企业的民间集资行为是在政府默许下进行的。因为,这些进行民间集资的企业或其经营行为,相当一部分获得了当地政府或行业的奖项,报纸有字,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所以,这种民间集资行为一旦涉及非法集资,处理时都要求先期进行行政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参与者在投资过程中向亲友、同事借钱,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债主超过30人,也会成为非法集资的共犯。另外,如果参与者帮助他人集资,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提成等费用,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远离非法集资“六不忠告

  一是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官方”背景不迷信。四是“合法”吸储不大意。五是熟人“热心”不轻信。六是违规吸储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