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炸药、雷管获刑3年

28.04.2015  12:34

  没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按规定应清退入库。但南江县一农民王某某却将炸药和雷管悄悄藏在家中,用于村道路爆破作业。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50岁的王某某系爆破员。2010年,王某某在南江县光雾山高级中学(现南江县七一中学)基建工地从事爆破作业时,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将未使用完应清退入库的乳化炸药12公斤、雷管38发非法储存在其位于南江县南江镇朝阳村3组家中。  

 

  2013年12月7日至8日,王某某受南江县南江镇白鹤村村道路建设承包人董某某的邀请,到该路段从事爆破作业。王某某将其非法储存的乳化炸药12公斤、雷管38发用于该村村道公路放炮作业。2013年12月10日,南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路段爆破作业检查时将王某某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