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公共汽车或出租汽车客运将受重罚

06.11.2014  13:37

  近日,记者从市城客办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列》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从11月1日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将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