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能出售经适房吗?
经适房过户受阻 欲收房又遇新政 非京籍能出售经适房吗?
案情
爱女去世 继承房后出售
家住安徽的老刘万万没料到会接到如此噩耗:在京工作的独生女突然因心脏病去世。他悲痛欲绝,火速从老家赶赴北京。料理完女儿的丧事后,老刘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女儿小刘在京打拼多年,获得北京户口后,顺利地申请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办理了房产证。
老刘的户口在安徽,能不能继承这套经适房呢?经过一番奔走,他终于如愿拿到了登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证。
过了一年多,经过一番权衡后,老刘决定将这套房屋卖掉,不再来京。
通过中介介绍,2012年8月,老刘与方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款为109万元,老刘不承担交易所产生的任何税费,所有税费全部由方先生承担;在90天之内,老刘要配合方先生办理完房屋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过户以及物业交接手续。
之后,方先生一家换了新房门,装修后搬进了这套房屋。
非京户口 产权过户受阻
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老刘担心户口关系可能会成为阻挡房屋产权过户的障碍,于是要求在合同里约定:如果国家相关法规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均无违约责任,由甲方退还房款,乙方退房子。
结果,老刘的担心还真变为了现实。在房屋过户前,主管部门告知:由于这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户口不在北京市,所以无法依照现有政策判断是否行使房屋回购权。为此,买卖双方等待了90多天,但是房屋产权依然无法过户。
老刘产生了收回房屋的念头。他的理由是:“现有政策不支持房屋过户,所以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买房人方先生的意思则是:“再等等看。全北京遇到这个问题的,也不是老刘一个人,相关政策肯定会出台。”
在等待政策出台的过程中,房价却在不断上涨,老刘的心态越来越失衡。终于,在2013年1月,老刘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来到房前,手持铁锤,站在门外,要求方先生一家立刻从屋内搬出。
要求未果后,老刘开始用铁锤猛烈地敲击房门,试图冲入屋内。就在这时,方先生拨打了电话报警。警察及时到场,迅速制止了老刘的鲁莽行为。
政策出台 允许房屋过户
“铁锤砸门”事件发生后,方先生立刻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过户。
就在此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产权人现户籍由于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同时,房屋管理部门向法院提交了不对该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伴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法院收到的不回购证明,老刘败诉,被法院判决配合方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诊断
交易之前 应查清所有售房政策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认为,此案的首要问题是:房屋是否具备可以上市交易的条件。在此孙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自己有房产要出售,首先要确定该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在北京地区,除了大家熟知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5年限制之外,军产房、央产房也都存在通过继承取得产权后、上市交易会受到限制的问题。
除了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经适房之外,以此方式取得军产房、央产房所有权的产权人,是不能按照出售普通商品房的条件进行交易的,这两种类型房屋在出售时会受到一些条件限制。对于军产房而言,如果要出售,必须首先弄清楚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转移地方。如果未转移到地方,该房屋是不可以随意交易的。央产房的出卖人则必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表》,待房屋产权单位签字盖章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具体到本案,老刘继承的是经济适用房,而该房屋又跟户口有着重要关系。所以,在决定交易前,应当查清所有售房政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就确定具体政策尚未出台,那么可以选择暂时不出售该房屋,在耐心等待政策出台的过程中,房价正好也在上涨。这样不但能够避免后来发生的各种纠纷,而且自己的利益也能够最大化。
合同解除条件 是诉讼成败关键
就合同解除权,老刘和方先生进行了约定:如果国家相关法规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则甲乙双方均无违约责任,甲方退房款,乙方退房子。
孙涛律师认为,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为何老刘会败诉?孙律师认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中,提到“国家相关法规”。很明显,这是说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规”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时,合同才能解除。而此案在实际履行中,并没有类似的法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北京市房屋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此类房屋《出售意见》应该由哪个部门具体作出,这就为这类房屋过户扫清了障碍。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不回购证明》也是方先生胜诉的关键所在。因为任何一起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法院都会审查该房的回购问题。只有在房屋主管机构明确房屋不予回购之后,法院才能作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买方也才能够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砸门违法 买方可主张侵权赔偿
另外要说一下砸门的事。在房屋过户前,老刘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但问题是他已将房屋交付方先生一家使用,并允许方先生装修房屋。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涛律师认为,如果方先生就“砸门事件”主张权利,可选择两种策略维权。其一,因老刘同意方先生装修房屋,装修行为是对房屋增添附属物的行为,房门也当然包括在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方先生是基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才装修房屋的,老刘砸门的行为属于对增添附属物的损害。方先生要求产权过户的请求被法院支持后,有权将房门损失金额从购房款中扣除,以作为赔偿。策略之二,方先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单独另行起诉老刘,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孙涛律师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管律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离婚、继承、二手房买卖等房产纠纷案件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房产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