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青神:一男子陪“朋友”取毒品成同案犯被判9年

24.07.2015  19:41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讯(记者 王琴)青神男子黄允(化名)与姜某进行毒品交易,黄某安排李某去广汉取毒,李某以玩耍名义邀约冯某一起到广汉市,冯某到了广汉才得知,李、姜二人是在进行毒品交货,冯某在李、姜交易毒品的过程中参与了试毒,并帮助黄某携带毒品回青神县。

  近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李某运输毒品一案中的漏犯冯某,追诉意见被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判处冯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家住青神的李某受黄允安排去广汉市找姜某带回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黄某以玩耍名义邀约冯某一起到广汉市,抵达姜某租住处后,冯某才得知黄、姜二人是在进行毒品交货。奈何冯某本人也是瘾君子一枚,不但没有立即劝阻或报案,还仗义的以“专家”身份同黄某一起试吃验货!随后,更协助黄某将约1000粒麻古带回青神县。

  黄允被捕后,公安机关从黄允家中搜出疑似麻古450粒,冰毒1袋,共计净重49.7克(其中冰毒0.7克),他招认了自己是怎样联系姜某购买毒品和安排李某去取毒。卖毒的姜某也老实供述了整个交货过程。显然李某逃不了运毒的罪名。可在青神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认真审阅口供的时候,发现冯某这个陪着去“玩耍”的人,在运毒人黄某和卖毒人姜某的口供里都“试吃”了。

  最后,在补充侦查和仔细审查后,青神县检查院认为冯某的有罪供述,与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人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相印证,证实:冯某在黄、姜交易毒品的过程中参与了试毒,并帮助黄某携带毒品回青神县,冯某主观明知并提供帮助,属运输毒品的事中共犯,应依法予以追诉。

  在该案中,被告人冯某可能认为他只是在李、姜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试吃了一粒麻古,也是在李某的请求下帮助其携带毒品回青神县。这只是出于朋友间的帮忙,并不构成犯罪,未曾想到会面临如此重的刑罚。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犯罪意图,客观行为上提供了帮助,就应构成共同犯罪。

  青神县检察院认为,由于李某也是被安排去运输毒品,而冯某也是事中才参与运输毒品,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根据《刑法》该案件中,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30000万元,判处从犯冯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