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湿地总面积居全国之首

18.10.2015  15:53

  根据青海省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调查梳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实施10年来,青海省境内湿地增长近五成,达到8.14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湿地总面积15.19%,居全国之首。

  目前青海省拥有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三处国际重要湿地,全省湿地大体可以分为沼泽、湖泊、河流和人工湿地4大类,数据显示,其中面积最大的沼泽湿地达5.64万平方公里。

  青海位于青藏高原东部,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境内河湖密布,是世界高海拔湿地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素有“中华水塔”美誉。2013年,《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开始对湿地进行立法保护。次年,《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际、国家级重要湿地被明确列入禁止开发区域。

  在青海湿地保护中,国土资源工作功不可没。在青海湖湿地、三江源保护区核心区及周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2003年~2013年,争取到中央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9.89亿元,10年投资10亿元,实施了122个项目,恢复治理矿山环境19万亩。通过覆坑平整、覆土、多草种混播、网围封育等措施,该厅组织力量治理面积19万亩,改善了治理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减少了水土流失,有效遏制了土地荒漠化进程,促进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严格发放矿业权证,在办理矿业权证时从严把好四个环节。在审批发放矿业权证前充分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不予发证;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作为审批发放矿业权证的必备条件;在青海省矿产资源规划中,把矿业活动对环境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地区和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地质灾害危险区被划为禁采区,把矿产开发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禁止办理粘土、砂石采矿证,并圈定了全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助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湿地保护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年~2020年)》,对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任务、工作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工作做到了规范化、法制化,为地质环境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为有效保护好青藏高原,尤其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地区的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该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全面禁止砂金开采活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消除了因采金而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青海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挥职能,积极参与到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中,会同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青海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法,湿地内禁止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对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