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

15.09.2015  11:53
核心提示:9月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青岛市工商局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青岛市成为山东省首个采取该项措施的城市。  

  9月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青岛市工商局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青岛市成为山东省首个采取该项措施的城市。

  推进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合作备忘录,青岛市工商局将向银行提供以下信息:企业设立登记信息,企业在市工商局登记的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信息,企业股权变动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变更登记信息以及注销、吊销企业信息,工商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授予企业的荣誉等相关信息,经企业同意可进行查询的企业经营信息和年报信息。银行将向市工商局提供因恶意欠贷、骗贷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由司法机关处置被银行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人员等信息。

  明确联合惩戒措施。青岛市工商局根据银行推送的信息对当事人在注册登记及授予荣誉等方面给予限制:对于因恶意欠贷、骗贷、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个人,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所负数额较大的银行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因恶意欠贷、骗贷、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造成违法经营的企业,限制其参与著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和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的申报。银行将青岛市工商局推送的信息纳入征信平台,由金融机构对当事人在融资授信、授予荣誉等方面给予限制:对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融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将予以拒绝;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的企业信息,金融机构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融资授信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限制;已经获得贷款申请续贷的,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