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行动方案》的通知

03.12.2014  00:09

各产煤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川煤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全面、深入、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夯实煤矿安全基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四川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为认真开展好我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现制订《四川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落实“双七条”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扎实开展煤矿隐患大排查大整改行动,巩固煤矿安全取得的成果,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促使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通过全面排查整改,达到隐患全面查清,底数全面摸清,问题全面弄清,措施全面制定,整改全面到位,工作全面落实,为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创造条件。

二、工作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排查要全面覆盖所有煤矿,包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停产矿井、停产整顿矿井,2013年以后关闭的500处关闭矿井。对每一个矿井,要覆盖所有的巷道、硐室,矿井的采、掘、机、运、通、防排水等各大系统及工艺,矿井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讯、供水施救、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以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培训、技术管理资料等方面。

(二)全面核实,摸清底数

要全面核实煤矿企业类别,状态、煤层赋存、储量、开拓方式、灾害状况、生产能力、灾害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深入、全面、彻底排查企业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及隐患数据库。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要从严执法,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整改不力和执法不严的,要严厉追究责任,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四)全面落实,统筹兼顾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时段跨越年末岁初,各项工作千头万绪。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求,又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和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及其他各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与煤矿业主矿长谈心对话、宣传贯彻国务院99号文件和《安全生产法》、煤矿节后复产复工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

大排查行动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4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11月底前完成)

全省及市(州)、县(市、区)完成动员部署、实施方案的编制、人员编组、培训等工作。

各煤矿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立即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验收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给排查组。

(二)集中排查阶段和整改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0日)。

各排查组按照任务分工,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按照隐患排查的要求,彻底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反馈给企业的同时,逐级上报。填写《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表(表一)》(附件2)、《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二)》(附件3)。在集中排查时,对企业已排查并正在认真实施整改的隐患,可以不予处罚,对企业未排查出的较为明显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隐患,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对排查出的隐患,由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挂牌督办。各市(州)、县(市、区)、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各自挂牌督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协调小组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区域性的重大隐患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三)复查阶段(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

各排查组针对排查阶段发现的隐患开展复查,填写《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统计表(表三)》(附件4),并逐级上报。如发现煤矿企业未整改隐患或整改不认真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排查阶段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排查组对隐患的复查工作要与春节复产复工结合起来,凡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复产复工。

(四)总结汇总阶段(2015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各市(州)的总结汇总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前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组织

(一)领导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下设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附件1)。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1名联系人,明确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人员组成及分组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组织全面排查,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治理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有重点煤矿由川煤集团和古叙公司各自负责,嘉阳集团公司和峨电能源公司两个省属以上煤矿实行交叉排查。市(州)属煤矿由各市(州)负责,其余煤矿由各产煤县(市、区)负责。

排查组由管理部门人员、专家、矿山救护队员共同组成。每个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含2名政府工作人员、3名以上救护队指战员(大矿不低于6名)、2名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大矿不低于5人),从煤矿抽调的排查人员实行本矿回避制度,每组检查的煤矿一般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处理处罚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方案见附件5。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和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落实人员分组和检查的煤矿,填写《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分组情况表》(附件6),于12月5日前上报至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川煤集团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由集团公司上报,市(州)属煤矿由市(州)上报,其余煤矿由各县(市、区)上报到市(州),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至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12个暗访督查组,随时随机进行暗访督查。暗访督查组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相关处(室)牵头,每组8人,由1名处级领导带队,区域煤监分局2人参加,专家2名,救护队员3名,组成人员中至少有采掘、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专业人员各1人。督查8个国家重点攻坚县每县不少于3矿,16个省重点攻坚县每县不少于2矿,抽查市(州)重点攻坚县以外、没有重点攻坚县的市(州)、川煤集团各分公司、古叙煤田公司至少1矿。督查工作从2014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5年4月10日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组牵头部门根据各地排查阶段和复查阶段的进度情况确定。

各产煤市(州)也要对本地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暗访督查,要全面覆盖到所有的产煤县(市、区),督查的方案由各市(州)安委会负责制订。

督查组一律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暗查暗访。对组织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单位和煤矿,将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整改,全省通报。

五、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要对所到企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4.停产停工矿井是否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5.停产停工矿井是否落实科级以上干部和驻矿安监员专人盯守。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核定区域外组织生产,是否采用巷道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或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矿井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从业人员是否满足核定作业头面;

11.排查组认为其它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四)密闭管理

1.煤矿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是否密闭;

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密闭台账的数量是否与现场相符;

3.矿井的所有密闭是否上图。密闭的位置是否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工程图上;

4.是否存在擅自打开密闭的情况;

5.是否存在设置暗密闭逃避监管进行非法生产的情况;

6.密闭构筑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井下密闭是否落实监管责任,是否喷字明确监管责任人;

8.检查结束,煤矿签订密闭管理承诺书。(见附件7)

(五)关闭矿井

1.是否注(吊)销相关证照;

2.是否停供并处理火工用品;

3.是否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

4.是否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及设施;

5.是否封闭井筒;

6.各井口正面是否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标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

省安办召开视频会,对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行宣传发动和培训。各市(州)、县(市、区),川煤集团、古叙公司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对参加排查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做好信息上报

各产煤市(州)、川煤集团、古叙公司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每月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省安监局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统计数据库,采取一矿一入库的方式,由排查组及时填报,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落实经费保障

对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协调解决。

(四)注重工作实效

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搞好煤矿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要全面覆盖所有矿井;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真查、真停、真改、真盯、真验”,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到位,对非法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必须严查重处;对重大隐患全部登记造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到位。

(五)严守工作纪律

检查工作要严谨细致,不走过场,高标准,严要求;廉洁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节约,节俭。

联系人:余光林    联系电话028-86632860、1390821860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四川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机构.doc

附件2: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统计表(表一).doc

附件3: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二).doc

附件4: 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统计表(表三).doc

附件5: 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分组方案表.doc

附件6: 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分组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7: 煤矿密闭管理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