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房客隔断客厅当“二房东” 被判解除合同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6日讯(武法宣 记者 刘佩佩)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客承租了房屋后,擅自将客厅隔断,并对外转租。房东认为房客违反诚信原则,转租房屋获利,损害原告权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房客退还房屋并恢复原状。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房东的诉请。
据原告张某诉称,2014年11月,他将自己名下的建筑面积133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告李某使用,租赁期截至2017年11月4日,并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将房间进行了改装。客厅用一堵墙隔成单间,电视被移到主卧室,网络线四处乱牵,并将隔出的房间另租给他人使用。张某认为被告违反诚信原则,转租房屋获利,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承租该房屋用于与他人合租,对此原告清楚此事。待合同到期后,自己会将房屋恢复原貌。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现被告在使用涉案房屋过程中,存在擅自隔断客厅增设房屋,属未按约定使用房屋,擅自扩建行为;同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外转租,以上均符合解除合同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房客李某限期退还房屋并恢复状。
法官说法
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不安全 私自转租违反合同法
当前,房屋租赁活动很常见。有的房客为了分担租金,将租来的房屋分隔成小单间,再向他人转租。其实这种分隔成单间转租的行为首先存在消防、治安上的风险;从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而言,未经房东允许或者事后追认,房客对外转租房屋的,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其次,将房间分隔成小房间再进行转租的,属于“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再次,此种隔断房屋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造成危害,房东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所以,法官提醒大家,不要为了牟利就违法改变房屋结构,擅自转租;此外,在租赁房屋时,无论从安全角度,还是从避免租金损失的角度,尽量避免租用此种隔成单间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