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案宣判:每月可探望一次

09.07.2015  11:22

  本报讯 (记者 陈 坚)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无锡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7月8日下午在无锡市北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年过六旬的陈锋(化名)夫妇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老两口与儿媳妇积怨较深。当时,王巧已有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后双方爆发冲突。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

  2014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但双方各持己见,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为能否得以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慰藉形式。而原告方的诉请,就是典型的精神慰藉需求行为。原告夫妇是失独老人,要求探望的对象是自己的孙子,本是符天理、合人伦之举,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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