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隐瞒身份租客拒交租 法院判租客搬离

13.05.2014  18:29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东谎称自己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只是管理人。合同到期后,房东不愿续租,但租客拒不搬离,也拒不交租。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内腾退房屋并补交拖欠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原告曾玲(化名)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青羊区中同仁路一间铺面,租赁期限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月租金为2 000元,但租赁期限届满前,被告已拒不交纳房租,租赁期届满后,被告在得知原告不再续租后亦拒不搬出该铺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并返还原告铺面;被告承担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20日未支付的租金共计3 000元;被告赔偿原告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归还上述铺面之日止的铺面占用使用费。

被告张恒(化名)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提交了虚假房屋信息,称自己并非房屋所有人,只是房屋管理人,没有向被告提交房屋当时真实的权属信息,原告诉请的3 000元租金未支付原因是原告隐瞒真实的房屋产权信息,合同是在原告欺诈被告的情况下签订的,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曾玲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与张恒之间的租赁关系,能够认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张恒辩称曾玲签订合同时曾玲提交了虚假房屋信息,合同是在曾玲欺诈张恒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认为,即使曾玲签订合同时向其提供的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但是事实上签订合同时曾玲为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曾玲即使向张恒表示过房屋为他人所有,其本人只是代管,也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恒向原告曾玲腾退并交还位铺面;被告限期内支给付原告曾玲租金3 000元;被告限期内支付给原告曾玲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腾退交还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