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安全隐患有奖 泸州出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28.07.2014  13:31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宋伟 记者 丁一) 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泸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及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实施。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泸州市作为国家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示范地区的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对于切实推进泸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必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其中第三条对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的定义和分级作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关于安全隐患的举报和奖励,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对查实的举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办法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7日前向本级政府安办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和本级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

  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明确规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