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的抽查,有助于强化执法公平

07.08.2015  13:20

严格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遏制随意执法,减弱了执法的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的客观性。把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则可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倒逼监管人员规范抽查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部署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明确,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8月6日《新京报》)

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某种资源、权益、机会的分配归属在民商事领域比较常见。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引入了抽签摇号模式,比如,车牌摇号,而在执法监管领域推行随机摇号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则让人耳目一新。

当然,对这种执法监管的创新,人们除了觉得新鲜,还会产生一些疑问甚至担忧——如此监管,能否保障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保障监管到位?能够保障监管效果?其实,按照制度设计,如果随机监管能够落到实处,只会推进执法监管的进步,不会导致执法监管的倒退,只会减少执法监管的漏洞,不会增加执法监管的漏洞。因而,对于随机监管模式,我们应该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多一些期待。

“双随机监管”有助双向公平。一者,有助执法的公平公正。随机监管中的所有检查事项,必须于法有据,如此就保障了随机监管的适法性和严肃性。科学合理地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能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规避死角死面,又能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则可保证抽查的灵活性、针对性和重点性。

严格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有效遏制随意执法,减弱了执法的主观性,增强了执法的客观性。把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则可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倒逼监管人员规范抽查行为。

随机监管也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即不犯规的不去烦扰,轻微犯规的及时亮“黄牌”警告,严重犯规的马上“红牌”罚下场。同时,还要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可见,随机监管既保持了执法的适度宽容,也具有很强的震慑性。

除此以外,此举还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对于全部市场主体而言,随机监管存在一定的概率,但对于每一个市场主体而言,由于抽查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抽查给每一家市场主体都施加了压力,任何一家市场主体都不会获得照顾机会,游离于抽查之外,市场主体也就不敢心存侥幸、冒险违规,也就会增强守法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