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隆昌八个要求强化动物收购贩运管理

18.03.2016  12:34

  隆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八个要求,加强和规范动物收购贩运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情传播,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是要求贩运户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动物卫生承诺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四川省〈动物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收购、经营、运输和销售动物。

  二是要求贩运户主动履行申报检疫义务,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检疫报检点,自觉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保证经营运输的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强制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健康,畜禽标识符合规定,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

  三是要求贩运户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并在检疫现场或监督检查时主动提供给官方兽医人员。

  四是要求贩运户使用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对运载动物的车辆以及装载用具在装前和卸后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以及垫料、粪便、污物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是要求贩运户跨省(区)引(购)进动物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跨省(区)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所下,隔离场观察30或45天。

  六是要求贩运户认真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七是要求贩运户不收购、不销售、不转运、不乱抛病死动物和注水、注入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物,不经营、不运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八是要求贩运户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履行报检义务,遵守台帐记录、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制度,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如发生违背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依法接受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受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