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细化陪审员职能 法官意见不得强加给陪审员
◥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推进会现场。本报通讯员 刘睿 摄
4月30日,省高院出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并强调“随机抽取”制度落实、陪审员退出机制等内容,保障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陪审员可参与案件调查,庭审中直接发问
人民陪审员履行哪些职能?意见特别明确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四项权力:阅卷权、庭审权、合议权和异议权。
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向陪审员介绍案情、有关法律规定及工作安排。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应当指导、保障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力,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经审判长同意,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
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由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法官可以与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交流讨论,但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陪审员。陪审员应当独立自主地发表评议意见并进行表决,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其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此外,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另外,陪审员还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协助执行、涉诉信访等工作。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少数陪审员的职能落实得并不好。一方面因为少数法官不重视陪审员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少数陪审员认为自己不懂法,不敢发问、不敢发表意见,因此在部分法院出现了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意见就特别做出细化,让陪审员真正参与到审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地域行业分布,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管理
根据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基层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随机抽取”制度在少数法院没有得到落实,如有法院院长表示,部分单位仅在邻近乡镇街道、村居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甚至出现个别陪审员长期驻庭陪审的现象。
“要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严格规范选取方式,有效杜绝‘长期驻庭’、‘编外法官’等现象。”省高院院长白泉民强调说。下一步,我省将全面推广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和后备人选信息库,实现随机抽取、开庭排期、业绩档案自动生成等一体化运行模式。
我省将探索“分类随机抽取”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根据陪审员的地域、行业等分布进行分类,如医疗、建筑等类别,根据案件类型从相应类别陪审员中抽取,以增加针对性。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尝试由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商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人民陪审员,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特殊领域的案件,如青少年犯罪等,可以尝试这类方式。”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陪审员每五年选任一次,滥用职权可免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陪审员一般每五年选任一次,但并不意味着被任命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也就是说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如果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请受贿等情形,应当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建议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云云 通讯员 郭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