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院长: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

14.08.2015  04:02
资料图: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中新网 张茵 摄

  《财经》平冤系列报道之十:冤案成因解析

  【《财经》记者 张舟逸 李恩树/文】“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财经》记者在研究近年被平反的近百起死刑冤案中发现: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词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这些是大部分冤案呈现的共同特征。

  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已几乎划上等号。在近百起死刑冤案样本中,当事人全都反映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刑讯时间从数天到数月不等,不少当事人屈服于这种手段,只得招供。

  招供后的当事人在出庭时会反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然而要法院和检察院对刑讯逼供做出认定并不容易。

   几乎所有冤案都有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2007年曾做过类似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0起涉嫌杀人罪的案件研究,何家弘发现,把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50起刑事冤案中,被法检认定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虽然未经认定但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到九成以上,仅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

  何家弘发现,被法检认定刑讯逼供的3起案件,这些侦查人员已被法院判定为刑讯逼供罪,1起案件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未被法检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21起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声明遭受刑讯,但没有证据;7起案件有一定证据能证明刑讯(如被告人身上伤痕或证人证言),但是法院没有认定;1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曾经鉴定确认被告人身上有刑讯逼供造成的轻伤,但后来未被法院认定;14起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出有罪供述,后来翻供,且最终案件出现新的无罪证据证明其无辜,因此可以推断其有罪供述很可能出于刑讯逼供。

  何家弘指出,每个刑事冤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其中与证据有关的原因包括:虚假证人证言、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案犯为证、被告人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审判机关不当行为、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法律定型不明等。在其对50起刑事错案的分析中,发生概率最高的是 “被告人虚假口供”(47起,占94%)以及“侦查机关不当行为”(48起,占96%)。

  著名律师田文昌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一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因而迷信其效果;二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真正转变侦查方向,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不能解决根本。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起到根本遏制的作用。”田文昌说,“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还有哪些原因促成冤案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在《财经》记者搜集的这些死刑冤案样本中,以上这般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扯皮怪圈也成为了很大一个共同特点,占到约7成。在不少案件中,发生地方高院两次、三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情况,许多冤案一直到省高院提审才得到了无罪判决。在这样的程序轮回中,无辜当事人的岁月就在牢狱中被空耗。

  根据对这98起死刑错案平反所耗费年限的统计,每起错案平均耗费8年才等到了平反。

  从统计来看,超过六成的案件仍然依赖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转——有62起案件在高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或提审后被改判。

  这种程序怪圈是加大冤案错误程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样本统计中,鉴定问题则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曾经对包括佘祥林、杜培武、陈金昌、李久明、丁志权等当事人在内的20起中国刑事冤案进行研究,有75%的案件存在鉴定方面问题。

  例如在佘祥林、吴鹤声、滕兴善、杨云忠、张庆伟、王俊超的案件中,对当事人都应该作DNA鉴定,但都没有进行鉴定,取而代之的是警犬辨认、测谎使用、石膏像辨认等等不可靠的鉴定方式。

  “其中7件案件能够也应当作DNA鉴定但没有进行鉴定。同时在鉴定存在问题的15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虽然进行了鉴定,但因在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最终导致错案。”陈永生说。

  部分冤案能得以平反,与公正鉴定也有着直接关系。例如在张氏叔侄案和徐计彬强奸案中,DNA以及血液鉴定证据就为他们洗清了冤屈。

  有意忽视无罪证据和律师辩护,也是冤案中经常可见的现象。例如陈金昌和杜培武都有案发时间不在场证明,律师也就此提出了辩护意见,这些辩护意见在翻案后得到了证实,然而当时都未被法院采信。在田文昌看来是,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了律师辩护意见。

  在《财经》记者的统计中,轻信言词证据也是构成冤案的一个因素。例如在王本余强奸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诱导其女儿指认父亲是凶手;在裴树唐强奸案、文崇军强奸案中,轻信被害人的指认等。

  除了上述原因,田文昌还认为,权力干预对于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他表示,权力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上述案例可见这一现象。但由于这种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对于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体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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