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长介绍院士退出机制3种情形
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通过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从院士遴选、增选机制、退出机制等方面对院士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此次章程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具体举措?将对院士制度和我国科技创新产生哪些影响?记者专访了中科院院长白春礼。
记者: 此次章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白春礼: 院士制度是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集中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经过近60年的发展,我院已形成了以院士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从发展角度看,我国科技正从过去以跟踪追赶为主,转向自主创新、跨越发展为主,我国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院士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加以改进和完善。从当前实际情况看,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了复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院士增选也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任务,一些内容涉及院士章程,需要对章程加以修改和完善。
记者: 我国院士制度改革的方向、总体要求和任务是什么?
白春礼: 这次章程修改,主要涉及优化院士候选人推荐渠道、建立全体院士终选投票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健全退出机制等方面。修改后的章程,体现了中央关于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精神和要求,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提出的“真正守住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的要求,也最大程度地凝聚了院士的共识。
关于院士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我认为习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已经明确阐述,“更好发现和培养拔尖人才,更好维护院士群体的荣誉和尊严,更好激励科技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才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是院士制度改革的总方向。“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改进和完善院士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兼职和待遇、退休退出制度等”就是院士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记者: 院士遴选关系到整个院士群体的学术水平和声誉,这次章程修订对院士遴选有哪些新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白春礼: 在这次章程修改中,有关遴选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推荐渠道、终选机制等方面。主要考虑是减少非学术因素干扰,充分尊重全体院士意愿,更好保证增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学术质量,有利于促进交叉新兴学科和一些重点战略科技领域发展。
新章程规定院士候选人仅有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两种渠道,这就减少了行政干预候选人推荐工作的可能性。新章程还规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记者: 关于院士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变化?
白春礼: 过去院士章程就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时,可以撤销其院士称号。此次新的章程增加规定,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此外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
记者: 在优化院士队伍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上有没有什么考虑?
白春礼: 当前,世界科技发展很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对科技创新提出很多新要求,院士队伍的学科结构布局确实需要根据这些变化来不断优化发展。这次章程在如何建立优化学科布局的新机制方面也有所考虑。比如说规定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
世界各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规定总量、遇缺增补,如日本等;另一种是不规定总量,定期增补,如英、美及我国等大多数国家。一般说来,前一种情况,院士队伍年龄较大,后一种情况主要取决新当选院士的年龄。我院近几次增选,新当选院士平均年龄55岁左右,60岁以下占80%以上。总体上看,我院院士队伍的年龄结构正逐步趋于合理。
记者: 广大院士们对改革举措的评价如何?
白春礼: 总的来说,大家对中央改进完善院士制度的决定是拥护的,对改革的方向是赞同的,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真正守住学术性、荣誉性的本质”的论述高度认同,认为抓住了改革的根本和关键。这次章程修订的内容也是院士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章程的顺利通过说明广大院士对改进完善院士制度是支持和认可的。当然,大家对具体实施细节也提了很多建议,需要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细节。院士章程修订稿已于6月11日由全体院士投票通过。
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排除干扰 回归学术 坚守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