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劳动争议案单位首选不发工资

01.05.2014  16:37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 通讯员 王磊)你的工资被拖欠了吗?一中院五一节发布了针对过去3年劳动争议案进行的调研,发现用人单位拖延支付、拖欠支付、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情况非常普遍。

  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甚至大中型国企,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首先采用的处理方法就是不支付劳动者薪酬。

  此外,80%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诉求都会包括索要拖欠的工资。而这些案件群发性特征明显,涉众型纠纷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法官通过对3种隐蔽欠薪现象的分析,告诉劳动者怎样捍卫自己的薪资。

   欠薪现象1“分割发薪法”难证实实际工资数

  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新入职单位时,希望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迫切心理,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实际给付时,则任意克扣工资,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奖金提成。

  目前企业工资发放的结构普遍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分割为若干部分,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发放。面对这种方式,如劳动者没证据证明有其他工资收入,无法证实自己的实际工资数额,可能会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欠薪现象2“多重计算法”侵占加班收入

  有些用人单位为达到少付加班费的目的,开始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动脑筋。

  在计算加班费时只按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有些企业将这种计算方法写入劳动合同,更有的企业甚至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工资,再以此计算加班工资。这种计算方法实质上降低了用人单位应付的加班费,且规避了税收制度。

  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净收入”,其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有些企业为少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把应给劳动者发放的津贴、补贴计算到应发放的工资中,将工资水平一降再降,甚至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些企业甚至用公司产品、劳保用品折抵工资。

  文/记者 王巍 通讯员 王磊

(原标题:劳动争议 单位首选不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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