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卖羊”严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
限期卖羊的行政决定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及时纠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镇上要封山禁牧,限我10天内必须把羊卖掉,否则就要罚款”。7月11日,农民陈齐(化名)决定“豁出去了”,他要赶着羊,逃出蒲县。和陈齐一样,山西省蒲县农民席全保也接到了镇上要求10日内卖羊的通知。据席全保回忆,2014年县里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他和外甥张建平因此萌生了养羊致富的想法。当时县里还出了鼓励政策,养羊户可携相关手续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8月8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农民反映的政府限期卖羊的通知,蒲县林业局副局长张强称,蒲县全行政区域都是封山禁牧区,没有牧业用地或者牧草地,都不能散养羊,人们所说的10天卖羊或者7天卖羊,应该是摸底时间,最后才是行政强制执行。张强同时称,基层工作要落实,基层干部会通过各种方法(来解决),避免上面安排下来的工作出现“令不行禁不止”的状况。从蒲县林业部门的回应不难看出,要求养羊农民10天内卖羊的行政命令并非县级执法部门的初衷,而是基层干部落实工作的方法,其中推卸责任、放任纵容的意味不言而喻。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这种先鼓励养羊后禁止养羊,且限期卖羊的做法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养羊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政府的公信力。
限期卖羊首先是违背合理行政原则。虽然禁止不规范的养羊行为是为保护生态,但是限期卖羊的行政决定明显不合理。合理行政就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拥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行政决定限10日卖羊明显不合理,报道中也证明被迫限期卖羊的群众损失惨重、负债累累,这样的行政决定不符合客观规律甚至社会公德,直接损害群众的利益。事实证明,给予宽松的卖羊期限并不影响生态保护,上级部门对基层干部限期卖羊的决定听之任之就是默许纵容。
其次是违背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限期卖羊关乎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对有些养羊户而言羊就是生活的基础和致富的希望,政府作出保护生态限期卖羊的决定明显不利于这些养羊户,应该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采取直接下达强制行政决定的方式限期卖羊。保护生态环境固然重要,规范养殖也有着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倾听群众意见,实现环境保护与群众利益的兼顾才是务实之策。
最后是违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蒲县政府部门在2014年鼓励包括养羊项目在内的养殖业,并给予贷款支持,可见政府部门曾经是明确支持农民养羊的,但是现在曾经获得贷款支持的养羊户却被要求限期卖羊,政府部门这种出尔反尔的行政行为让农民无所适从,严重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总之,限期卖羊的行政决定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及时纠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及时补偿被迫卖羊群众的损失,一些法律机构也应该帮助受损农民通过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