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兼职 严防“灯下黑”!监察官法明年起施行

28.08.2021  08:31

  原标题:限制兼职 严防“灯下黑”!监察官法明年起施行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律。

  我国首部规范监察官管理监督的专门法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此次制定监察官法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这个责任是非常重的。这次制定监察官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监察官责任和宗旨意识,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有利于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丰富国家反腐败立法,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性成果,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监察官法共9章68条内容,主要规定了监察官的范围和履职要求,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和选用,监督和惩戒等内容。 

  作为我国首部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律,监察官法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立足“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同时,将“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 

   高标准设置监察官选任条件

  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为此,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选用、等级设定、职业保障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监察官法对监察官选任设置了高标准。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等。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格的底线,比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确保队伍过硬。 

  同时,监察官法还立足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建立了监察官的等级制度架构。将监察官从总监察官到六级监察官,分为十三级。明确监察官等级的确定,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监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作出特别贡献的,可以提前选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监察官的等级设置将资源适当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了成长空间。同时,等级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等级也为压实监察官责任、强化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此外,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职业保障作出了相应规定。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监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监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确保监察官公正履职、安心履职,积极担当作为。 

   强化监督 限制兼职 严防“灯下黑

  此次出台的监察官法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着重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不仅强调了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还从任职、兼职等多方面对监察官进行了限制,严防“灯下黑”。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必须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求监察官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具体监督措施。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提高自身免疫力。 

  同时,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兼职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监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监察对象,而且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兼任这些机关的职务,可能会与监察职责发生冲突,影响监察官公正履职。对特定公职人员的兼职行为作出限制,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也)是有关法律的通行做法。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