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2.11.2013  12:32

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聚焦《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今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等冤假错案陆续在一些地方法院予以纠正。为了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审判人员、专家学者对其中的亮点、特点作了分析。

  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执法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办理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司法人员查证案件只能凭借现有的证据推断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会受到时间、环境、记忆以及各种心理的影响,这些证据经常是零碎的、不完全一致的,有时甚至相互矛盾。面对这些证据适用什么理念进行判断,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

  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吕广伦说,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不能因上访闹访而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在分析多起冤假错案件后撰文分析指出,如果审判机关作出了一个无罪判决,通常会面临多方面压力。首先是来自受害方的压力,如果按照疑罪从无,在未确定被告人肯定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宣告其无罪,受害方往往无法接受,随之而来的上访,甚至闹访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其次,社会舆论也会给法院造成很大压力,使得无罪判决难以作出。

  吕广伦说,这次意见在“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部分,专门重申强调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这是确保办理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首次明确提出冻饿晒烤收集的口供应排除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分析冤假错案时指出,公安机关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意见明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吕广伦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同时为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意见规定,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意见还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树立“庭审中心”观念

  “法庭庭审是事实、证据调查的核心环节。”意见规定,要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吕广伦说,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张立勇指出,目前的诉讼模式中,审判机关往往重点审查侦查卷宗,庭审时很多证人不出庭,举证质证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书面材料进行等等,这些做法会虚化庭审的作用,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造成冤假错案件。这种诉讼模式必须改革。

  意见明确,要认真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文章来源: 新华网 网站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