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装修工跌落受伤 雇主屋主都要赔钱

08.07.2015  19:23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旷心怡 记者 陈雪)装修工人在进行室内装修时,不慎从脚架上跌落受伤,作为承揽工程的雇主和接受装修的屋主谁应该对此进行赔偿?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装修工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家庭装修 装修工受伤

  2014年8月,因家中新购置的房屋需要装修,邓某便联系上自己从事家装生意的好友李某,请李某给自己找工人。接到好友邓某的消息,李某满口答应下来,保证给邓某装修一个漂漂亮亮的新房,并叫上同样从事家装服务的徐某,共同承揽下邓某的家装工程。

  接下工程后,李某与徐某找来装修工人苟某等多名工人,在约定好工资之后,众人开始从事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工作,正当装修进行到粉刷墙壁程序时,苟某却从室内搭的脚手架坠落受伤,并被当即送到阆中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苟某住院手术治疗一月后出院,在此期间,李某和徐某共为苟某支付了医疗费3万8千余元。苟某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要求赔偿 谁为工人受伤买单

  苟某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一事找雇主李某、徐某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苟某遂将李某、徐某二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阆中法院河溪法庭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屋主邓某为该案被告,并进行公开审理。

  在庭审中,李某及徐某认为,他二人与邓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但实际上他二人均没有装修资质,邓某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选了没有资质李某和徐某,其本身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且苟某在工作中,没有按照常规程序操作,受伤也有其自身过错。邓某则认为,装修工程是全包给李某和徐某的,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应该赔偿。

   共同承担 判决分摊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苟某为李某及徐某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属雇佣关系,而李某与徐某和屋主邓某属加工承揽关系。李某、徐某作为雇主,未加强对雇请人员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导致苟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苟某自身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农村房屋装饰装修工作,法律虽未强制性规定要求具有相应资质,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发包人的邓某未对李某和徐某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将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承包给李某与徐某,存在过错,应对苟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苟某承担20%的责任,由李某、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邓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苟某提供的医疗票据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徐某赔偿苟某各项损失4万1千余元,邓某赔偿苟某各项损失1万1千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