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男子“见义勇为” 一拳致人重伤遭刑拘

25.03.2014  10:04

  原标题: 见义勇为”一拳致人重伤 阆中一男子遭刑拘

      凌晨回家途中,看见一男子“纠缠”一女士,他上前“帮忙”,继而与之发生口角,并升级为争斗。情急之下,他一拳击中对方头部,使对方20多天仍未醒来。昨日,记者从阆中市公安局了解到,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郑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凌晨报案

      朋友被打成重伤

  2月25日凌晨3点,阆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女士打来报警电话称,她的朋友被一陌生男子打成重伤,一直昏迷未醒。

  在接受辖区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报警的程蓉称,2月24日晚,她和朋友郭华参加聚会,聚会完后郭华执意要骑电动车送其回家,但她不肯。而后,程蓉步行回家,郭华骑电动车随行。两人走走停停,行至阆中市古莲池街时,郭华再次要求程蓉坐电动车,但她仍没同意,当时电动车还撞上了她的小腿。

  这时,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走上前来:“人家不愿意坐你的车,你就不要强迫人家。”这一说,引来郭华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陌生男子一拳击中郭华的头部,致其倒地。

  程蓉称,当时她以为郭华是酒喝多了,并没有在意。在一旁等候了20多分钟后,郭华还是没反应,这才打电话叫来了救护车。到了医院,听到医生说郭华有生命危险,于是她报了警。

      走访摸排

      20天锁定打人男子

  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摄像头,监控显示:程蓉劝阻陌生男子,郭华靠近,两人发生了争执,陌生男子挥拳击中郭华头部,郭华倒在地上。陌生男子离开后,过了一段时间,救护车到达现场。

  据了解,由于案发在凌晨,灯光昏暗,影像资料并不清晰,现场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这名陌生男子是步行离开现场,民警推测,该男子很可能就住在案发地附近。于是,警方出动大量警力走访摸排,寻找嫌疑人行动“轨迹”。

  “经过仔细辨认,我们发现嫌疑人的衣服肩部,点缀有颜色不一样的色块。”民警严志逵介绍,通过监控资料,警方发现:24日深夜,嫌疑人从通往古城北街口的迎恩街某歌城出来;25日凌晨,嫌疑人出入古城北街入口的一个面馆。后几经确认,该男子为某歌城大堂经理郑平。

  3月15日上午,阆中警方控制了郑平,郑平承认他一拳将郭华击倒的事实,但自称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一拳打成犯罪嫌疑人

  经警方调查,2月24日晚,程蓉和郭华均参加同一个朋友邀约的聚餐,后来到酒吧,在聚会期间均有饮酒。虽然程蓉不同意郭华骑电动车送其回家,但郭华还是与她同行,两人一路行至古莲池街时,遇到素不相识的郑平。

  办案民警介绍,郑平交代,当天晚上他从歌城下班后,吃玩宵夜准备回家,行至家门口附近的古莲池街。“那个女的喊那个男的不要跟着她,但那个男的还嬉皮笑脸地纠缠。”于是,郑平就跟随着走进了农贸市场侧门的古莲池横街。在与男子争吵中,他打了对方一拳,对方倒在地上。离开时他还告诉那个女的,“如果他再纠缠你,你就报警。

  “我做好事见义勇为一拳打成了犯罪嫌疑人,有点心凉。”郑平说。

  据了解,郭华倒地时,脑部受到地面撞击,截至3月20日,仍处于重度昏迷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郑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劝架行为可以肯定 方式、手段不妥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邓显峰律师介绍,郑平上前劝架的行为是可以肯定的,但是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妥。判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键看伤害后果,如造成他人轻微伤,可给予行政处罚;如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期长短需结合案情与伤害结果综合确定。虽然郑平起初是劝架,但是随着纠纷升级,酿成打架,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否认,郑平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这点并不会因为其介入纠纷的初衷为劝架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至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责任大小,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伤害后果确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王玉贵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尹秦 实习生 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