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突开车门致人死亡 女乘客获刑又赔款

17.11.2015  17:59

 

江油某公司职工熊英(化名),将车交给朋友代开,自己坐在后排。当朋友将车停在路边停车线内后,熊英未观察后面情况便打开左后车门下车,结果瞬间发生惨祸:后面一辆电动车撞向车门,搭乘电动车的老大爷抢救无效身亡。

近日,江油法院做出判决,熊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

意外:开左车门撞翻电动车

今年5月,35岁的熊英与几位朋友一起前往江油市建南路玩耍。熊英本来自己有车,但她不想开,便让朋友李云开着她的车,她与其他几位朋友坐在后排。

当天下午一点多,熊英等人行驶至江油市矿机老家柴房附近路段,当李云将车停在路边停车线内后,熊英推开左后车门准备下车。但就在她打开车门的一瞬间,车外传来“”一声闷响——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二轮车,正好撞上刚刚推开的车门,随后电动车摔倒,电动车后搭乘的一名老大爷被摔得人事不省。

随后,老大爷被送往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5月21日,尽管经过20多天的救治,老大爷仍不治身亡。后经鉴定,老大爷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据了解,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是江油人文先生,当天搭乘的是他73岁的父亲文大爷。

交警:乘客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熊英留在了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文大爷抢救期间,她也积极垫付了全部医疗费88218.16元,并向其亲属补偿精神抚慰金7万元。

6月15日,江油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熊英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称,经对事故进行勘察和调查了解,并结合检验、鉴定等相关证据,确认此次事故原因如下:熊英乘坐机动车在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文先生驾驶电动二轮车违反规定载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结合以上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熊英在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文先生父子、司机李云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熊英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5日,江油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刘警官介绍,根据《道交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应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此次事故,司机将车停放在了停车线内,没有违法行为及过错,同时,虽然电动车驾驶人违规载人,但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熊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乘客赔钱又获刑

6月23日,熊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油警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4日,江油市检察院公诉指控熊英犯交通肇事罪。近日,江油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熊英犯 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法院认定文先生各项损失总计283553.16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1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63553.16元,由该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151820.44元,不予理赔部分11732.72元 由熊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