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出重拳!四川4大部门联手 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江芸涵)记者5月3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据介绍,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旨在着力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控各种风险隐患;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设立、规范经营、诚信办学、健康发展。
专项治理行动实行分段整治,2018年4月至6月底前是摸排阶段。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等情况,查明问题、建立台账。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对学生参加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摸排后到2018年12月底前,是集中整改治理阶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分类提出处置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
最后是专项督促检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各地将细化工作举措,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为:(028)86113375、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将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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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外培训机构如何集中整改治理?
1、确保学生安全。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严格亮证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严禁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3、严格审核备案公布。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构及培训活动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至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7、准确把握政策。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