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降低“门槛”:将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服务范畴
新华网上海7月14日电(记者吴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14日发布《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降低政策“门槛”,将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服务范畴。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即可享受到相关政策服务。这一类机构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的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跨国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在上海;二是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三是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
在出入境领域,上海新政策规定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新政策中最具“普惠”意义的条款是: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的,可按规定在本市申办护照,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在外籍人员就业许可领域,上海规定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办有效期2年-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申办《外国专家证》。
在国内优秀人才引进领域,上海要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总部型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上海市户籍。
上海是中国内地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最集中的城市。截至2013年底,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445家、外商投资性公司有283家、外资研发中心有36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