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规定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罚款50万

13.06.2014  13:56

  本报6月12日讯 今日,长沙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曾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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