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交车放火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4年

25.10.2014  01:02

  中新社长沙10月24日电(曾妍 胡晖 李丹 )24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永森公交车放火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永森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陈永森因生活、恋爱等事不如意和找工作受挫,且受2014年7月5日杭州公交车纵火案影响,遂产生到长沙实施纵火以报复社会的意图。7月10日,从杭州乘车来长的被告人陈永森在当地一超市购得“六神”花露水、绿茶等物品,并将3瓶花露水灌装于绿茶空塑料瓶内。

  7月11日5时15分许,被告人陈永森携带装有上述物品的背包,在长沙火车站登上开往长沙汽车南站的1辆7路公交车。当车行至长沙雨花区韶山路曹家坡路段时,被告人陈永森将塑料瓶内花露水倾倒于车厢后点燃,致使车内30余名乘客慌乱下车,其中两人在拥挤下车时摔、擦伤(均为轻微伤),该车驾驶员随即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陈永森在明知其他乘客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森为泄私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永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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