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乳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5责任人被刑拘

13.10.2014  17:01

    12日,江苏镇江官方通报了关于该市长江乳业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生产乳制品案的相关处理情况:处没收企业违法所得11189.1元,并罚款1598863.35元,初步认定5名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已被刑拘。

    长江乳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

    据镇江市质监局通报,经立案查实:2014年7月31日至9月3日,长江乳业公司分11次擅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生产乳制品共270625瓶(杯),货值532954.45元。

    该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长江乳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乳制品,并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乳制品26811瓶(杯);处违法生产、销售乳制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人民币1598863.35元;处没收违法所得11189.1元。

    因长江乳业公司涉案货值金额达5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镇江质监部门已于9月24日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长江乳业整改及恢复生产情况

    据镇江质监部门介绍,该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发生后,立即实施了停产整顿。质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长江乳业公司恢复生产必备条件》,并依法告知企业。

    长江乳业在落实整改措施基础上,于9月15日向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9月17日,由3名食品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的核查小组,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长江乳业公司恢复生产规定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

    通过对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审查项目检查,认定该公司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具备生产条件。同时,对其试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调制乳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

    9月18日,质监部门对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展了“守法诚信生产,强化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9月19日,质监部门再次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企业已整改到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9月21日,该企业经批准恢复生产。

    截至目前,当地质监部门在加大对该公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的基础上,还开展了4次突击检查,抽样检验产品10批次,未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产品检验合格。

    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据镇江市公安机关通报,当地公安局于9月24日收到镇江质监局移送的“长江乳业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线索,经依法审查后,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成立了专案组。

    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初步认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有5名犯罪嫌疑人,即原长江乳业公司董事长邵某某、原长江乳业公司分管乳制品生产的副总陆某某、原长江乳业公司总工程师朱某某、原长江乳业公司乳品车间主任王某某、原长江乳业公司采供部经理徐某某。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和侦办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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