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法官被当事人举报滥用职权 检方:不予起诉

06.05.2016  21:40

  #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朱顺忠 深度记者 陈威)近日法晚记者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屈某做 出不起诉决定。此前,屈某被一起经济案件的当事人举报职务犯罪,并被长春市反渎职侦查处以“滥用职权”等罪名移送起诉。(法制晚报微信公号 ID:fzwb_52165216)

  “2008年年初。我从银行手里购买了长春市粮油公司的不良资产包,中粮大厦是资产包中的一处 房产,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屈某使用使用过期的评估报告,导致中粮大厦低价售出,只卖了2100万,还拖延变更申请人,致使我其他债权也遭到损失。”一起经济 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张旭向法晚记者反映称。

  据了解,2013年4月,张旭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屈某的相关行为。2013年8月22日,屈某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同年9月6日由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4年1月14日,长春市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处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认为:屈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造成宜林公司1102万余元经济损失,屈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犯罪嫌疑人屈某移送审查起诉。(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2014年4月14日,长春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经开区检察院管辖。2014年10月27日,经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法晚记者近日就此事分别向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相关部门采访。以上检察机 关证实,该院之所以对屈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是因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屈某犯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