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施行“禁烟令” 禁烟区吸烟罚100元

04.03.2014  18:06

3月1日起,《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长春市卫生监督部门将加强对禁烟公共场所的监管检查。

卫生监督部门如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者,将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发现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首先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卫生监督部门将重点检查禁烟公共场所内设置明显禁烟标识情况,要求公共场所不提供室内吸烟场所、烟具,不进行烟草的广告宣传。在烟草制品销售的经营场所,检查是否设有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在宾馆、餐饮、医院等重点禁烟的服务场所,检查是否向吸烟者提供所需的烟缸等用具。要求被监管单位履行禁止吸烟的管理职责,设立专职的禁烟劝导员及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检查员,负责对本场所内吸烟者进行劝阻。(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