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光碟 宜宾四名经营者获刑

21.05.2015  17:42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近日,宜宾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2012年“7.3”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宋某、李某、刘某、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并处罚金。据了解,该案是我市近年来查办的首个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

  2012年7月3日,南溪区文体局在检查音像制品店时发现金恒音像、天天音像店内有疑似盗版光碟,在金恒音像暂扣2552张光碟,在天天音像暂扣1080张光碟。经从金恒音像抽取1036套进行鉴定(其余碟片与抽出碟片相同),其中1019套为非法出版物,从天天音像抽取249套进行鉴定(其余碟片与抽出碟片相同),均为非法出版物。

  两家音像店经营者分别是宋某和王某,据两人交代他们所购买的该批音像制品是从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的环娱音像等三个音像店购买,均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其实,早在2012年3月9日,南溪区公安分局联合了翠屏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翠屏区西郊的环娱音像仓库进行搜查,发现仓库内工作人员正在包装疑似盗版光碟的压缩连续剧光碟,立即对其制止。经查,被告人李某是该仓库的法人代表,该仓库的实际经营者系被告人李某及其丈夫刘某。通过搜查,警方发现该仓库内存有大量疑似盗版光碟,随即将该批疑似盗版光碟暂扣,数量为34644张,随机抽查37张,经鉴定有22张为侵权盗版物,经统计该同类相同名称的侵权盗版物数量为1007张,被告人李某、刘某不能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审理中,被告人宋某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刘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四名被告人在盗版物尚未销售时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分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