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病猪肉 遂宁大英一商户获刑一年半并罚5000元

24.03.2016  09:56

  四川在线消息(郭汶松 四川日报记者 袁敏)近日,大英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病猪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被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该案是大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购得的病猪肉及自己的病猪屠宰后,未经检疫即进入市场销售,销售过程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检验,该批次猪肉质量安全不合格。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刘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后刘某某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因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犯下大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合议庭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危及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结合其家庭情况,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在财产刑上适当提高罚金金额;为减少其再犯的机会,可以依法适用《刑法》有关禁止令的规定,限制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最终,大英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