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

16.06.2016  21:24
核心提示:根据细则要求,发起人为拟设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   根据细则要求,发起人为拟设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

 

  民营银行审批常态化后,民资进入银行业的热情再次高涨起来。目前,已经有重庆富民银行和四川希望银行两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

 

  6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多措并举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比如,城市银行部按照“存量改造”与“增量改革”双线推动的思路推进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

 

  增量改革,就是发起设立新的民营银行。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资产总额959.4亿元,较年初增加165.1亿元,增幅20.8%;其中各项贷款余额356.5亿元,较年初增加120.5亿元,增幅51.0%。各项存款余额222.5亿元,较年初增加23.1亿元,增幅11.6%。

 

  存量改造则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和增资扩股等。据悉,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民间资本在城商行总股本中占比已经超过一半。

 

  民资可双线进入中小银行

 

  在民营银行的申设不再设限,进入“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常态化发展后,银监会又印发了《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在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准入政策和操作细则,明确有关原则、政策、标准和审批流程。

 

  根据细则要求,发起人为拟设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要求。

 

  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以来,正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积极审慎开展。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向西部省份倾斜。目前,已开展了一批论证,其中一部分已完成银监会会商。

 

  除新申请设立民营银行,银监会还表示,民营资本可以通过“存量改造”的方式进入银行业。比如,城市银行部表示,支持民间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城商行重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入股。同时,支持部分城商行上市,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此外,民资还可以参与城商行化解历史风险。银监会也放宽了民营资本持股限制,比如规定“民营企业参与城商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可参与组建农商行和农信社改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地处县域,农村小企业和广大农户一直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最主要的投资者。银监会表示,按照公平公正、同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银监会农村金融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监会调整放宽了资本、机构、股东等一系列准入政策,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效果。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外,民间资本还可以通过参与改制、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共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3696家,民间资本平均持股比例达到87%。

 

  银监会农村金融部的前述负责人介绍,民资具体有三种投资途径进入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第一,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民营股东参与农村信用社财务重组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第二,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随着经营实力不断壮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资本的需求日益强烈,扩大引进民间资本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第三,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银监会一直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和交易股份。目前已有1家农村信用社和1家村镇银行正式登陆新三板,另有6家农村商业银行和2家村镇银行申请在新三板挂牌,银监会已出具监管意见,正在报证监会审核;5家农村商业银行A股上市已通过发行审核。

 

  民资持股的比例也不断放宽。银监会提高单一自然人持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上限由5‰提高至2%,特别是在设立村镇银行时,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上限为10%。其次,提高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整体占比,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至15%。同时,优质民营企业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阶段性超过20%。

 

  银监会农村金融部表示,将按照“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组建村镇银行,健全县域“双法人”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优先引进民间资本,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营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