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再次上调铁路货运价格 并可在10%内自由上浮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
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形成机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 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适当调整了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理顺价格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铁路与公路货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通知》明确,适当提高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由平均每吨公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理顺化肥、磷矿石运价水平,取消优惠运价。规范价外收费行为,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上述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通知》还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受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各种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等因素影响,铁路货运能力不足矛盾得到缓解,在部分线路、附加值较高的货物运输领域,铁路货运与公路等运输方式形成了较为充分的竞争。此次调整铁路货物运价,重在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增加运价弹性,为铁路运输企业灵活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运作空间,有利于促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增加运力供给,拉动投资需求回升;有利于促进铁路和其他运输方式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构建合理分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的是铁路货运价格,不涉及旅客票价,不影响百姓出行支出。取消“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有助于进一步理顺价费关系,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供求、配置资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