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规范升级小贷统一监管新规待出

07.01.2014  14:09
核心提示:近几年伴随着民间金融崛起而蓬勃发展的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即将迎来大规模的清理与规范。 影子银   近几年伴随着民间金融崛起而蓬勃发展的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即将迎来大规模的清理与规范。

影子银行监管新规将融资担保公司、小贷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明确列入影子银行范畴,并提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禁区。

监管新规指出,要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管责任。融资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监管;小贷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政府负责具体监管。

1月6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亦提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

事实上,长久以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类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问题都饱受诟病。

例如,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制定、日常监管在中央层面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设在银监会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但具体到各地方,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权责却并不明晰。

而小贷公司目前审批权和监管权均在各地方金融办,并没有设立中央层级的监管部门。“小贷公司全国已有7000多家,但地方金融办人员十分有限,日常监管很难做得周全。”某小贷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在小贷公司的政策层面,目前只有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着小贷行业的快速发展,业内对于升级《指导意见》的呼声也由来已久。

至于具体的业务范围和禁区,监管新规提出,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利用非法手段收贷。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要明确界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