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跨境融资

03.05.2016  12:55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今后,央行和外汇局将不再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今后,央行和外汇局将不再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改变了现行跨境融资逐笔审批、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并为每家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0.8。

据了解,该试点推广至全国是建立在四大自贸区试点效果良好的基础上。2016年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试点期间,多家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丰富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体系的必然要求。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探索管理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工具,也是为了适应人民币加入SDR后面临的更高要求,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央行对跨境融资“撒手不管”。央行、外汇局规定,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央行、外汇局事后备案并报送有关数据,对于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为企业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此外,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广至全国范围后,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设置并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实施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