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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31.10.2014 11:5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核心提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联合国税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31.10.2014 11:54
关于开展股权融资实操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各中小微企业: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股权结构并持
成都中小企业
服务中心举办“标准化主题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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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开展“非银机构专场信用贷”对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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