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径

19.05.2015  10:55

  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参与和支持,目前,贫困地区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倾斜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缺位”;信贷资金对贫困地区未形成“逆向流动”,金融资源分配失衡仍未改变;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税收优惠以及贴息政策未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金融支持贫困乡镇弱势群体缺少“包容性”。为加强金融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扶贫作用。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金融扶贫开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投向主要体现在粮食收购和县域基础设施建设上,而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信贷支持仍很薄弱,甚至没有作为。因此,农业发展银行要增强政策设计的前瞻性、引领性和可操作性,让政策管用,让政策可行,让政策落地有声。充分体现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发挥最佳的金融扶贫功能,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建立“普惠金融体系”,支持贫困地区的弱势群体全面参与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金融要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就必须解决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缺位”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普惠金融体系”,加快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在贫困地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要降低门槛,将更多的资金、更优的服务向贫困地区倾斜,全面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三)央行应安排扶贫开发专项贷款。扶贫性金融存在特殊时期、特定的领域,作用于特定对象。当前在商业银行重利益轻扶贫的情况下,央行应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实情,适度降低贫困地区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确保银行支持扶贫开发有充足的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可推行三个具体的扶贫操作办法。一是央行为商业银行安排扶贫开发专项再贷款,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加大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弱势行业、弱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将银行的降准率与扶贫贷款增长率挂钩,准备金率降低了多少点,降点银行增加的扶贫开发贷款就应当提升多少个点,以此增加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三是调整完善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增量奖励等扶持政策,切实减轻涉农金融机构的税负,落实贫困地区优惠贷款利率补贴政策,加大财政扶贫贴息资金投入,带动金融机构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入。

  (四)加强合作,增强风险保障能力。一是地方财政应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充贫困乡镇预算不足问题,整合目前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财政扶贫资金,将这部分资金抽出10%,作为政府扶贫开发担保基金的引导资金,在贫困地区组建股份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担保行业,做大做强贫困乡镇的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能力。二是要拓展涉农政策性保险业务,切实将贫困偏远乡镇涉农政策保险落到实处。通过发挥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作用,有效规避贫困乡镇的信贷风险,以此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乡镇贷款风险损失只能由银行“埋单”的问题。三是增加财政资金的投入。要把财政扶贫资金作为银行信贷资金和贫困地区扶贫产业发展需求之间的“粘合剂”,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领银行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贫困地区扶贫开发。

  (五)探索破解抵押难新途径,创新扶贫开发信贷模式。农民贷款难,贫困地区弱势群体贷款更难,难就难在农民缺少有效的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等产权登记速度,加快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将农业、林业、国土、房产、水务、知识产权等归集到一个平台上,扩充“三农”抵押范围,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宽广的融资渠道,以此激活农村各种生产要素活力,从根本上缓解“三农”抵押融资难题。

  积极创新扶贫开发的信贷模式,在已推行的“公司+基地+农户”信贷模式基础上,可尝试创新如下几种扶贫信贷模式:一是“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信贷模式。产业龙头化企业运用产业化基地与农户签订订单,为农户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政府以扶贫贴息的方式向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二是“以扶贫资金作抵押”信贷模式。地方政府将各种扶贫资金打捆,抵押给银行,银行再放大一定倍数,结合扶贫项目安排,投入扶贫信贷资金,推进整体扶贫开发。三是“担保机构+农民合作社+银行机构”信贷模式。融资担保机构与农民合作社合作,由融资担保机构向社员提供担保,满足贫困户、贫困村贷款需求,解决贫困户贷款的抵押担保难题。